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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類升等升資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調任-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7.09.11. 八七臺法二字第16273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應「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等各類升等升資考試及格人員
       ,得否以其所具升等升資考試及格資格逕行擔任或調任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乙
       案,分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
       法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及本法施行前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
       爭方式行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公開
       競爭』,指舉辦考試,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
       …」茲以各類升等升資考試規則之適用對象,均為現職人員,即是類考試性質屬封閉
       性之現職人員內升制考試,因此,應是類考試及格人員均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另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
       定:「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及公
       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及格者而言。」是以,應各類升等升資考試規則所舉
       行之考試及格人員,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所稱之「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
       且依各升等升資考試規則規定,應各該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其升等升資範圍之任用資
       料,如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
       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尚無是類人員得以其升等升資考試及格資格取得一
       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規定。故應各類升等升資考試及格人員,均無法
       以各該升等升資考試及格資格逕行擔任或調任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
     二、基於應各類升等升資考試及格人員,無法以該升等升資考試及格資格逕行擔任或調任
       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故應「關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人員,僅得以其「依法
       銓敘合格」資格,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調任規定調任一般行政機關「同官等」職
       務,尚無法以該升等考試及格資格逕行擔任或調任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本部
       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八四臺中甄一字第一0七二三五0號函釋「......應八十三年關務
       人員升等考試及格人員,且前於關稅機關經審定合格實授者,得以其銓敘合格之資格
       配合考試等級依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調任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
       」中「配合考試等級」等語,應予刪除。另依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
       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
       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其他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
       關職務任用資格。第二項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依各該原有考試法令對其任用之特
       別限制行之。」故應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格依法受「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人員
       ,嗣再應「關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雖其係依相關任用法規審定「合格實授」人員
       ,惟基於「特考特用」原則,並無本部前開八四臺中甄一字第一0七二三五0號函釋
       之適用。
     三、茲以應各類升等升資考試及格人員,既無法以該升等升資考試及格資格逕行擔任或調
       任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本部歷次關於應「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
       升等考試」及格人員,得以其所具前開考試及格資格逕行取得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
       職務任用資格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以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在本函
       釋發文之日期前或後為認定基準),以符法制。(銓敘部87.09.11. 八七臺法二字第
       一六二七三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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