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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公務人員之領卹子女已成年,目前就讀國立空中大學,原核定領卹年限屆滿,得否延長
給卹。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9.05.19. 八九退四字第19026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19日
查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
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復
查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第一項)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
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
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第二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
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是以,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八五臺中特四字第一三一0九
五九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第三項後段所稱「學校教育」,以就讀國內學校具
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按上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及本
部函釋之適用學生,須同時符合「具有學籍」及「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等二項條件,
茲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空中大學係屬成人進修及繼續教育之性質,且該條例僅
第六條規定全修生具有學籍,並無修業年限之規定,故空中大學學生非屬本部上開函釋得予
延長給卹之適用對象。(銓敘部89.05.19. 八九退四字第一九0二六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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