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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說明: 一、查 臺端應八十四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測量科錄取,因在役原因申請 延期接受訓練,前經考選部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八四)選訓字第二四三四一號 函核准同意延至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接受訓練。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9.10.31. 公訓字第890593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說明:
     一、查 臺端應八十四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測量科錄取,因在役原因申請
       延期接受訓練,前經考選部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八四)選訓字第二四三四一號
       函核准同意延至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接受訓練。依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五日考試
       院與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因服兵役者,其期間最長為三年;......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
       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考選部申請補訓,並由考選部通知訓練機關(構)學校遇缺調
       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參加受訓資格。」茲以 臺端未於
       期限屆滿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補訓,依前揭規定,應予註銷受訓資格。二、有關臺端
       詢問現行訓練法規規定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者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並無延訓期限之
       限制,得否適用乙節,經查 臺端係應八十四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依民國八十
       四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應本為事
       擇人,考用合一之旨,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立法目的係為落實考用合一之政策
       。本案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始得符合「考用合一」之立法目的,並維持法
       律秩序之安定。爰此,依規定應予註銷受訓資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9.1
       0.31. 公訓字第八九0五九三二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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