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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部公路局嘉義監理所工務員劉木川因犯貪犯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免刑」確定,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職,其於判決確定日起至發布 免職令期間薪津是否追繳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11.15. 八十九局給字第027394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主旨:有關貴部公路局嘉義監理所工務員劉木川因犯貪犯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免刑」確定,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職,其於判決確定日起至發布
       免職令期間薪津是否追繳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奉 交下貴部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交人八十九字第0五六三一九號致行政院
       函。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為公務人員。本案公路局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第四款規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八九)路人二字第八九三六六三六號令核布劉
       員免職並溯自八十九年七月九日判刑確定日起生效,劉員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
       判刑確定日起,不具公務人員身份,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以
       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是以,劉員自不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辦理請假,亦無「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依規定日期給假者
       ,其俸給照常支給」之適用。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審中者,應與該管司法
       機關切實聯繫,了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及第十三條第一項
       :「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均應以最速件處理,如有稽延,應查究責任。」,本案
       人員自判決確定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至發布免職令(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
       一日)期間,雖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惟既有工作事實,自應給予相對之薪給;至於
       上述期間請假未實際工作部分所支給之薪給,則應予追繳。又本案免職案件之行政作
       業期間稽延月餘,應併檢討相關人員違失責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11.15. 八十
       九局給字第0二七三九四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0九六00六一九八二號
       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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