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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檢送「醫事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9.11.17. 八九銓二字第19581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主旨:檢送「醫事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八九考臺組貳一字第0九四六四號函辦理。
     二、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醫事人員依法轉調非醫事
       職務者,其曾於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擔任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
       相近之職務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第二項)擔任非醫事職務人員依本條例轉調
       醫事職務者,其曾於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擔任與擬任職務級別相當且
       性質相近之職務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第三項)前二項之按年核計加級,適用
       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爰訂定「醫事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俸級對照表」,經考試院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第九屆第二0三次會議審查通過在
       案。三、本對照表訂定重點如次:
      (一)醫事人員級別與公務人員職等之對照士(生)級對照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三八五俸點以上對照薦任第六職等部分,以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
         等級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後之年資為限),師(三)級對照薦
         任第六職等、第七職等,師(二)級對照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師(一)級
         對照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師(一)級本俸六級七一0俸點至本俸五級七
         三0俸點,係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及擔任政府機關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者適用)。
      (二)醫事人員各師士(生)級俸級、俸點與公務人員各職等本俸俸點之對照
         醫事人員各級別俸級之俸點對照公務人員各職等本俸俸點重疊併列,例如士(生
         )級三十四級二八0俸點至三十級三二0俸點對照委任第三職等,三十二級三0
         0俸點至二十八級三四0俸點對照委任第四職等,二十九級三三0俸點至二十五
         級三七0俸點對照委任第五職等,其餘類推。是以,醫事人員敘三十級三二0俸
         點者於轉調公務人員時,依其所具任用資格擔任委任第三職等或第四職等時,其
         年資可分別在各該職等相當年資內提敘俸級。至各師士(生)級別中年功俸之部
         分,則仍屬其對照最高職等之範圍,如師(三)級最高俸級十八級四七五俸點對
         照為公務人員薦任第七職等,則其超過十八級四七五俸點之年功俸部分,仍在公
         務人員薦任第七職等之範圍內提敘俸級。
      (三)至公務人員依法轉調醫事人員之對照方式,以相當醫事人員之級別為準,不受對
         照表所列醫事人員俸點限制。例如:薦任第六職等、第七職等係相當師(三)級
         ,則曾任薦任第六職等、第七職等之年資,得於師(三)級內按年核計加級,不
         受對照表所列三八五至四四五俸點、四一五至四七五俸點之限制;行政機關公務
         人員各職等年功俸,相當各該職等所對照之醫事人員級別。
     四、茲就辦理醫事人員與非醫事人員相互轉調,其採計年資提敘俸級之規定,舉數例說明
       如下:
      (一)初任醫事人員敘士(生)級三十四級二八0俸點,四年後取得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公職護士考試及格資格,轉調非由醫事人員擔任性質相近之職務,依其考試及格
         等級自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二八0俸點起敘,原任醫事人員四年考列乙等以上
         之年終考績年資,得按年提敘俸級。
      (二)現職醫事人員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二級四六0俸點,八十九年一月十
         六日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改任為師(二)級十九級四六0俸點,二年後敘至十七
         級四九0俸點,依法轉調非由醫事人員擔任性質相近之職務,自原經銓敘審定有
         案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二級四六0俸點起敘,原任醫事人員二年考列乙等以上之年
         終考績年資,得按年提敘俸級。
      (三)現職護士原經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三級三二0俸點,領有護理師證書,八
         十九年一月十六日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改任為士(生)級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
         六年後敘至士(生)級十八級四七五俸點,轉調非由醫事人員擔任性質相近之職
         務,自原經銓敘審定有案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三級三二0俸點起敘,原任醫事人員
         六年考列乙等以上之年終考績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按年核計加級至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五級;另積餘年資,其年終考績合於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委任第四職等年功俸級。
      (四)現職醫事人員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二級四三0俸點,八十九年一月十
         六日醫事人員改任換敘,改任為師(三)級二十一級四三0俸點,六年後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取得師(二)級任用資格並敘至師(二)級
         十五級五二0俸點,依法轉調非由醫事人員擔任性質相近之職務,自原經銓敘審
         定有案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二級四三0俸點起敘,原任醫事人員六年考列乙等以上
         之年終考績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
         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五級;另積餘年資,其年終考績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
         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級。
      (五)領有護理師證書初任醫事人員敘師(三)級二十四級三八五俸點者,三年後取得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資格,依法轉調非醫事人員職務(擔任
         一般行政職系科員),原任醫事人員三年考列乙等以上之年終考績年資,依公務
         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屬性質不相近,不得按年核計加級。
         (銓敘部89.11.17. 八九銓二字第一九五八一六二號函)
         [ 表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89年冬字第21期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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