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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遴用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得視同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免經公開甄選程序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9.12.05. 八九銓四字第19679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5日
    主旨:關於各機關遴用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得視同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免經公開甄
       選程序,如說明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十九局力字第0二二六九七號書函
       辦理。
     二、查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五八五三八號函說明二之(三)規定:
       關於各機關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否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問題,依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規定之適用對象
       ,應係指他機關之現職人員:惟基於平等原則,並維護非現職人員擬任公職權益,渠
       等尚非不得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而各機關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時,基於公平
       、公正、公開之進用程序,亦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第二項)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
       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
       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第三項)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
       失考試錄取資格。」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
       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又「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如已無前項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當年度候用名冊外之考試及格合格人員。」故
       各機關遴用增額錄取人員,自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考試及格分發人員,
       免經公開甄選。(銓敘部89.12.05. 八九銓四字第一九六七九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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