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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官歸列法制職系,應具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9.12.16. 八九銓二字第196594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主旨:關於王00君函詢「法制工作之限制是否須以經銓敘部審定為「法制職系之資格為限
」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0一二三八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
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訂定職務說明書,並歸入適當職
系。複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省(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之職務係歸入
「法制職系」。準此,擔任前開職務,應具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三、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授權訂定之「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二條
第四款規定,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經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在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法法制工
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遴用消費者保護官。係以特定
學歷、考試資格、經歷及去討戡系戡努壬毛套洛馬遊毛要牛。其中「泣曾在行政機關
從事消費者保護法法制工作二年。以上」之經歷要件,其本意究係否以需經本部銓敘
審定「法制職系」為限,宜請本於職權就該立法本旨及曾任職務實際工作內容,為具
體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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