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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函有關經辦「仁愛鄉翠華村翠巒部落因原居地安全堪虞擬辦理集居部落遷建案」
,倘以原居地安全堪虞辦理部落遷建是否適用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3.17. 台內消字第10400111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17日
主旨:貴府函有關經辦「仁愛鄉翠華村翠巒部落因原居地安全堪虞擬辦理集居部落遷建案」
,倘以原居地安全堪虞辦理部落遷建是否適用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疑義 1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4年 2月 2日府授原建字第1040024926號函。
二、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營建署)94年 6月 1日台內營字第0940006358號函頒「重大災害災民安
置及住宅重建原則」暨其作業流程圖,係為重大炎害發生德辦理受炎戶之短、中
、長期安置之辦理流程,惟貴府辦理翠巒部遷建 1案無明確致災原因,不宜以上
開原則暨其作業流程圖作為執行依據。
(二)至本案來函所述翠巒部落原居地經災害潛勢分析認定有致災風險,恐有地層滑動
致安全堪虞擬辦理部落遷建部分,建議貴府應予釐清,安全堪虞原因是否係肇因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1款所定災害,而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
災害擴大所為之事項,始有本法適用情形之商榷。
(三)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 6款及第11款規定,營建及公共安全事項係屬地方自治
事項;又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1條第 3款規定:「公共建設處掌理事項
如下:……三、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故
本遷建案有無遷建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當地居民之意願、遷村之人數多寡、欲遷
往之地點為何、後續居民就學(業)生活安置規劃事宜等執行遷建事宜所遭遇之
困難等事項,應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災害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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