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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0.05.22. 九十法一字第202984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2日
主旨: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九十法一字第一九八一九九七號函釋補充規定以,現職公務人
員在本補充規定前,如已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
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者,應於文到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退出組織或計畫或轉換為單
純消費型態之參加人;並終止其所介紹加入之人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因而可
獲得利益之權利。由於六個月期限將屆,特再惠請提醒貴機關暨所屬公務人員,以免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
(銓敘部90.05.22. 九十法一字第二0二九八四六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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