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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幹事兼任人事管理員於娩假期間可否照支主管職務加給一案,復請 查
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05.23. 九十局給字第2107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3日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幹事兼任人事管理員於娩假期間可否照支主管職務加給一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九十府人三字第0三一七八七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左列人員奉准期間之俸給照常支給:一
、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二、因公出差者。三、奉調受訓者。四、奉派進修考察者
。」復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依
下列規定:一、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同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並規定略以:「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依法應徵
服兵役或替代役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
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茲以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
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
間,如未經解除兼任該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務之職責
,依上開規定,得照常支給兼任主管職務加給。
三、另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略以:「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
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
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前述兼任主管人員於法
定給假期,如未經解除兼任該主管職務,其職務代理人因代理其本職,而有代理該主
管職務之事實,則其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得依上開規定,在不
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按所代理主管職務之職等支給主管職務加
給。是以,有關公立學校幹事兼任人事管理員於娩假期間,得依規定繼續支給主管職
務加給。至其依規定請假期間,經權責機關核准由他人代理有案,該職務代理人如連
續代理該人事管理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得依規定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所代
理人事管理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05.23. 九十局給字第二
一0七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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