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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若經認定係人為因素,有無「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 種類及標準」爆炸災害之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7.20. 內授消字第10408223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20日
    主旨:函詢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若經認定係人為因素,有無「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
       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爆炸災害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4年 7月 3日府社助字第1040131319號函。
     二、查「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災害防救法
       第48條授權訂定,且依本標準第 2條第 2項規定,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因遭受風災(
       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火災或爆炸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
       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究其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受災民
       眾恢復生活秩序以維持其基本運作。因此當民眾因本標準所訂災害致死亡、失蹤、重
       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除屬本標準第 7條第 2項所訂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
       情形外,否則無涉來函所稱究係因自然力造成或人為因素所造成之審查要件。
     三、又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為地方自治事項及本
       標準第 8條規定略以,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並分別
       編列預算支應。有關災害救助金之核發、核發要件之實質認定係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自秉權責辦理。若不符本標準相關救助規定,但仍有提供實際協助
       必要之災民,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本權責衡酌個案具體事實有無「
       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
    正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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