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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雇員張施○○女士因請求採計臨時人員年資併計雇員退職
年資事件,復審管轄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09.11. 公保字第90046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雇員張施○○女士因請求採計臨時人員年資併計雇員退職
年資事件,復審管轄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復字第二0五七八二八號函。二、查銓敘部組織
法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同
法第六條規定:「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一、......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及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
」是依上開規定, 貴部係掌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事件,合
先敘明。
三、次查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廢止之雇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第一項)雇員由各機關
自行僱用,但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所屬機關,應於僱用後一個月內
,填據履歷表,報請各該主管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備查。(第二項)前
項雇員之僱用,均應以履歷表副本,送銓敘機關。(第三項)雇員離職時,應依前兩
項程序辦理。」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二點規定:「
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五院、各部會及相當機關、直轄
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
開主管機關備查。」第四點規定:「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
人員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是依上開規定,雇
員之僱用與管理,為各該僱用機關之權責,且各該僱用機關並須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
關(五院、各部會及相當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
議會)備查,而雇員退職事件亦由各該關機依據相關法令(如本案依現職雇員管理要
點第四點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行核定,並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準此, 貴部固為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法令主管機關,然並非各該僱用機關之
主管機關。且雇員之退職雖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惟僅準用其退職事
項之處理方式與內容,並無使雇員與公務人員之法律地位等同。復依案附資料,張施
○○女士退職案,業經彰化縣政府核定(該函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在案。茲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事項之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準用訴願法第四條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起訴願。是以,本案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雇員張施○○女士退職年資事件之復
審管轄機關,應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09.11.
公保字第九00四六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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