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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修正生效後,有關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
細則第十五條採計年資提敘年功俸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0.11.12. 九十銓二字第20876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修正生效後,有關適
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採計年資提敘年功俸之規定如下:
一、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派代者,比照適用修正後之公務
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年終考績考列乙等,得晉年功俸一級之規定,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
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至所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二、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前任職,並同時申請採計年資,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尚未審結
者,先適用修正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之規定審定,以其任職日為生效日期;其積
餘年資,得依修正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之規定,申請重行審定俸級,並自九十年
六月二十二日生效。三、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前曾任年資已申請採計銓敘審定終
結之案件,均不得辦理重行審定。(銓敘部90.11.12. 九十銓二字第二0八七六七三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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