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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曾任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如於原任職機關(構)係適用不同人事制度,
當年之年資經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且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
優良」之要件者,於無重複採計狀況下,得採計提敘俸級,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
二日起生效,請 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0.11.15. 九十銓二字第20876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主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曾任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如於原任職機關(構)係適用不同人事制度,
當年之年資經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且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
優良」之要件者,於無重複採計狀況下,得採計提敘俸級,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
二日起生效,請 查照。(銓敘部90.11.15. 九十銓二字第二0八七六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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