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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查員郭○○先生因遴用勞動檢查員事件,向本會 提出申訴案,因屬 貴管權責,請本於權責妥為處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12.13. 公保字第90067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查員郭○○先生因遴用勞動檢查員事件,向本會
       提出申訴案,因屬 貴管權責,請本於權責妥為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貴會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九十勞檢一字第00五四七九七號書函副本敬悉。
     二、按本案前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公保字第九00六二九三號書函移由 貴會處理在
       案,該函內容略以:「......所稱服務機關,參照訴願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所
       申訴之具體事實如係以上級機關之名義發布者,則其服務機關之認定,自以該權責發
       布機關為準;反之,則以實際任職機關為服務機關。茲以本案郭員係不服 貴會前開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九勞檢一字第00四一七六五號函及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八十九勞檢一字第00五五七0四號書函之函復,提出申訴,因屬 貴管權責,爰
       移請卓辦。」本會前揭書函業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服務機關如何認定詳予說
       明,復以本案郭員係因遴用勞動檢查員事件,不服 貴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臺八
       十九勞檢一字第00四一七六五號函否准變更其勞動檢查證上之檢查範圍,及同年十
       二月三十日臺八十九勞檢一字第00五五七0四號書函函復郭員,勞動檢查員之資格
       不包括取得專門職業技師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格,提出申訴案,依同法條規定,郭
       員所提申訴案自應由 貴會受理並為申訴函復,惟查 貴會逕以前開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臺九十勞檢一字第00五四七九七號書函,將郭員申訴案移由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辦理,依法應有未合,爰請 貴會確實依本會前開書函意旨辦理。(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90.12.13. 公保字第九00六七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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