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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等場所,是否仍應依消防法列管檢查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5.05.10. 消署預字第10511060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0日
主旨:所詢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等場所,是否仍應依消防法列管檢
查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 4月19日中市消預字第1050018089號函。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略以,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消防安全,不受消防法全部
或一部之限制。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
法第 4條、第 5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適用消防法令有困難時,基於文化資
產保存目標,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提出因應計畫,經主管文化機關核准,不適
用消防法全部或一部之限制。經認定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者,逕依消防法及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要求其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恐有減損古蹟等之價值及保存
目標,故所詢經市府公告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不論有無提因應計畫,不宜依消
防法逕以列管檢查,並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而減損古蹟等之原貌。針對未提出因應
計畫並經核准者,宜協調文化主管機關處理。
三、復查上開處理辦法第 6條、第 7條與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合法使用許可及日常管理維
護查核作業手冊六、七規定,主管文化機關於修復再利用工程竣工查驗、日常管理維
護及查核時,必要時得會同消防機關辦理。爰建議貴局逕與貴府之文化主管機關協調
,上述竣工查驗及平時查核之方式,以確保古蹟等保存其價值與原貌。至於現場實際
用途有無違反古蹟或歷史建築相關法令,宜請文化主管機關認定。
四、另本署函頒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其目的在保護抗災性遠
較現代建築薄弱之古蹟、歷史建築,請主動協調主管文化機關取得轄內古蹟、歷史建
築之資料,依上開指導綱領,宣導平時火源管理、用電管理等防火事項,規劃適當的
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
正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文化部、本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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