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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留職停薪期間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2.27. 公訓字第910105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2月27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
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
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係指經准予留職
停薪者,其期間最長為一年,期滿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得再予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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