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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前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出國進修人員擬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期間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 91.03.25. 公訓字第91016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3月25日
本案侯員前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經核准應予留職停薪二年,
現擬申請延長留職停薪一年。按甫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茲以上開二項法規關於留職停薪延長期間均訂有一年為限之規定
,爰此,本會同意侯員依據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91.03.25. 公訓字第九一0一六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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