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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2項所定進修期間最長為 4 年之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5.15. 公訓字第91028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15日
    疑義:
    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2項所定進修期間最長為 4
    年之規定疑義
    解釋事項:
     一、按公費留學考試錄取人員,其出國進修期間依留學國家及進修種類,而有不同之期間
       規定。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入學進
       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
       為一年;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
       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行申請全
       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
       者,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復查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條文業已明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選送或自行申請方式,於實務
       作業上,訓練亦採選送或自行申請方式辦理,為期統一,俾利執行,本會爰參酌本法
       立法意旨及相關規定,對於選送及自行申請之定義,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草案中予以明定。所謂「選送」,係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
       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而「自行申請」,係指公務人員主動向
       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二、爰此,倘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選送所屬公務人員出國進修,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
       出國進修,不論其是否係以教育部公費留學生之身分出國進修,均應受前揭公務人員
       訓練進修法所定進修期限一年,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期間最長一年之規範;另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始得最長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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