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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前經機關奉准報考九十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並獲錄取,是 否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准予帶職帶薪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5.27. 公訓字第91030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27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該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選送全時進修者准予帶職帶薪,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得准予留
    職停薪;另本會函送考試院審議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七條規定:「本法所
    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
    練或進修。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
    之訓練或進修。」同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期滿,經主管機關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據 臺端所述前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奉准報考九十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當時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尚未公布施行,有關公務人員奉准報考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錄取人員,其進修
    係依據「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施要點」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八二局
    參字第四七三六九號函釋規定辦理。查該函釋規定略以:「......現職公務人員如基於機關
    業務需要,事先奉准報考公費留學考試錄取,可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第二
    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規定,准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惟如係自行報考因與上述要件不合,
    不符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之規定。」(按八十八年修訂之「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
    第六點,亦訂有上開相同條件下之准予帶職帶薪,延長期間得予留職停薪之規定。)
    茲以 臺端於奉准報考九十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尚未公布施行
    ,基於維護 臺端既有權益考量,本會同意 臺端得適用奉准報考當時之「公務人員出國進
    修研究實習要點」及上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規定,於將來出國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進
    修,為期一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5.27. 公訓字第九一0三0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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