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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進修獎勵金後,得否再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 91.05.31. 公訓字第910301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31日
    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第三點及
    第四點有關「深造教育」之獎勵內容及方式規定,原住民於國內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
    班就讀者及完成研究所學業獲得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金,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就讀國內
    大學院校碩士班者獎勵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博士班者獎勵三萬元;獲得碩士學位者獎
    勵八萬元、博士學位者獎勵十萬元。獲得博(碩)士學位者,申請獎勵金時,須檢附博(碩
    )士學位論文。基上,揆其要點規定意旨,行政院原民會係為培育優秀傑出原住民人才,鼓
    勵積極學習,以貢獻所學服務社會,且適用對象以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應屬獎勵性質之
    規定。
    另公務人員申領進修費用補助部分,按本(九十一)
    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規定,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給予
    相關補助;自行申請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
    ,其進修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本會為使該法順利施行,已依該法第二十條規
    定,研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查該草案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選送,指各
    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本
    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同草案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項)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一、學
    費、學分費或雜費。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三、其他必要費用。(第二
    項)前項費用得由選送機關(構)學校或服務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同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
    ,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
    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
    (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第二項)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
    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
    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上開草案條文,於考試院會同行
    政院發布施行後,即據以辦理。
    至目前公務人員申領進修費用補助,係依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二人政參字第
    二三八0三號函規定,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同意編制內公務人員參加在職進修者,其進修期
    間所需「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等項目,得於學期結束後憑成績
    單(不及格不予補助)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但各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經費情形從嚴規定。
    綜上說明,公務人員申領進修補助費用,係由服務機關給予進修人員適當之費用補貼,屬補
    助性質,其與上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勵要點之規定意旨、適用對象、給予費用額度及
    範圍等事項不盡相同。爰此,
    臺端得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惟服務機關仍應依上開規定,審酌預算經費狀況酌予
    辦理。(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91.05.31. 公訓字第九一0三0一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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