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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參加九十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並獲錄取之公務人員,其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6.03. 公訓字第91028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3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該法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選送國外入學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
    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選
    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
    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另本會函送考試院審議中之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期滿,經主管
    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又查考試院院會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審議通過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第二款)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
    後經奉准延長者。(第三款)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第五條規定:「前條留職停薪期間,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
    長一年。但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
    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上開二種草案條文,於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施行後,即據
    以辦理。以上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按依 臺端電子郵件所述, 臺端係報考九十年度教
    育部公費留學考試經錄取在案,查該項考試報名日期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九月四日止,
    當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尚未公布施行,有關公務人員出國進修期間及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係依據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八十八年六
    月九日修正發布施行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按依上開規定,
    臺端倘係事前(考試前)經奉准報考,依上開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第二點、第六
    點及第十一點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八二)局參字第四七三六九
    號函釋規定,准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為期一年,又主管機關認為確為業務所需,得依公務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酌予延長。倘 臺端係自行報考,事後始經服務機關同意,則應依報
    考當時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查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予留職停薪:......(第三款)自費或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自行申請
    與業務有關之出國進修或研究,並經核准者。」第五條規定:「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第二
    項第五款最長為一年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茲以 臺端於報考九十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尚未公布施行,基
    於維護 臺端既有權益考量,本會同意 臺端之進修得適用報考當時之上開公務人員出國進
    修相關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6.03. 公訓字第九一0二八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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