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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1.06.04. 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4日
    正額錄取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3項(按:現為第 4條)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
    ,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
    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有關某甲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案,……請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
    由確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申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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