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臺端應九十一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擬以進修碩士 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6.07. 公訓字第91030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7日
    主旨:臺端應九十一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擬以進修碩士
       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另查公務人員考
       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復查「九十一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
       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於檢附證明文件欄內載明,「進修
       碩、博士事由請檢附學生證(影本)」。
     三、經查 臺端應九十一年基層特考錄取,亦應九十一年度公私立大學碩士班招生正取錄
       取,惟尚未完成註冊手續及取得學生證,本會同意暫以錄取通知書准予保留受訓資格
       ,惟應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前,補繳驗學生證(影本),如逾
       期未繳驗學生證(影本),本會將廢止保留受訓資格。另為避免日後爭議,請臺端於
       文到後十日內填妥保留受訓資格切結書(如附件一),郵寄至本會查考。
     四、另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
       個月內應向本會申請補訓,並由本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爰請 臺端依所附
       補訓申請書(如附件二)之規定,於保留受訓資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填妥補訓申
       請書及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
       廢止受訓資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6.07. 公訓字第九一0三0四二號
       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