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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期間修正為「六年」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
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之適用情形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06.12. 部法二字第09121542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12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期間修正為「六年」後,在公務
人員任用法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之適用情形一案,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考臺組貳一字第0九一000一四八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分別於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後,因該二法對於特考特用
限制規定不一,茲依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八二次會議決議,規定
如次:
(一)任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有關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配合考試法第三條規
定修正前,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及調任,仍依考試法規規定辦理。
(二)八十五年至九十年間依考試法第三條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其任用及調任,
依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除本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外,
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
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辦理。
三、另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依其考試法規規定,已得轉調任原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
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時,係依其考試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規定,取
得其得適用之職系任用資格;至如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時,則係依「依法考試及格
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其得適用之職系任用資格,併予敘明。
(銓敘部 91.06.12.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五四二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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