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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總決算經審定後,移交會計憑證報告帳冊檔案,並刊登公報,完成相關程序分行後 得視同公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41.1.10.(41)臺處歲字第62號
    發文日期:民國41年1月10日
     (一)行政院主計處四一、一、十臺(四一)處歲字第六二號代電:「查各級政府總預決
        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應即公布,其公布方式應將預決算全部刊登公報,並將總表刊
        登當地報紙,但其中有應保守秘密部份得不公布。
     (二)行政院主計處臺(四八)處歲五字第三二三號令為總決算經審定完成程序分行後可
        視同公佈說明如下:
        1.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四十八年八月一0日主二字第一二0八九號呈為糧食局會計處
         呈請釋示會計檔案,可否於決算經審定後,移交管理檔案人員保管查會計法第七
         十五條規定會計憑證報告帳冊等檔案,於總決算公佈後移交管理檔案人員保管,
         目前各級政府決算並未正式公佈,是否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時間為決算公佈之期
         間,不無疑義,轉請核釋一案。
        2.關於臺灣省總決算,如經審計機關審定,並完成規定程序由省政府分行復可視同
         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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