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
,得否予以資格限制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6.20. 公訓字第91031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20日
本案同意參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有關選送進修公務人員之基
本條件規定,並在不逾越該基本條件範圍內,針對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行申
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訂定核准申請之資格條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6.20. 公訓字第九一0三一八一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