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之領款收據如未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得認定為不生效力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41.10.11. (41)臺處會字第746號
發文日期:民國41年10月11日 機關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未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而為出納之執行者,在會計事務程序
上其出納行為應認為違反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現為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至其收受前項收
據之付款機關自亦可依會計法第六十二條(現為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現為第二款)末段
及第六款(現為第十款)之規定認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