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主計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機關之領款收據如未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得認定為不生效力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41.10.11. (41)臺處會字第746號
    發文日期:民國41年10月11日
    機關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未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而為出納之執行者,在會計事務程序
    上其出納行為應認為違反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現為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至其收受前項收
    據之付款機關自亦可依會計法第六十二條(現為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現為第二款)末段
    及第六款(現為第十款)之規定認為不生效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