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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報到, 其退伍日至復職支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核、休假及服務獎章等,及退伍生效日或次日均為 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渠等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之處理情形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06.21. 局給字第09100167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21日
    主旨:關於貴部函詢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
       機關申請復職報到,其退伍日至復職支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核、休假及服務獎章等
       ,及退伍生效日或次日均為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渠等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
       之處理情形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臺(九一)人(三)字第九一0四九三六七號書函。
     二、有關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
       復職報到,其退伍日至復職支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核、休假及服務獎章等一節,經
       函准銓敘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一四一二三三號書函復如次
       :
      (一)考績部分: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第一項)留職停薪人員除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
         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第三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
         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
         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
         由外,視同辭職。」準此,有關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
         之次日復職,如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提前退伍或停役),並依上開公務人員留
         職停薪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
         關申請復職者,其年資視為不中斷,並得依規定辦理當年度年終考績。惟依該部
         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十銓五字第二O四四二五五號令略以,該部通令日前,業
         經入營服役人員,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參加九十年度年終考績(
         成);惟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即不
         准其參加考績(成)。又是類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日起至當年
         十二月如已連續任職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績,如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
         考績。
      (二)服務獎章部分:獎章條例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依左列規定
         頒給服務獎章:一、連續任職滿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五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連續任職滿二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三、連續
         任職滿三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二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暨其施行細則第
         六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第五條所稱連續任職,係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任職之當月起,連續服務,其非因辭職、退休、退
         職、資遣、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調任其他機關繼續服務者,服務年資得前
         後併計。(第二項)再任、轉任而年資銜接及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均視同連
         續服務。但留職停薪期間應予扣除。」
      (三)休假部分: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因轉調(任
         )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第
         二項)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三項)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據此,視當事人
         年資銜接與否而有不同之休假併計情形。
      (四)退休撫卹部分:該部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一二六五三一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
         職,如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提前退伍或因病停役等),應依該辦法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回職復薪,目前實務上公務人員回職復薪動態登記均以實際復職
         日為生效日。是以,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公務人員應徵服役期滿復職復薪並
         送該部辦理動態登記,應以實際復職日為動態登記生效日,並自該日起由公務人
         員與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撥繳比例繳納基金費用,俾憑
         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於退伍次日至實際復職日前之期間,因非屬公務人
         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亦非同細則第十二條
         第四項之義務役軍職年資,因此,該段期間並無補繳基金費用規定之適用。
     三、至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其退伍(役)生效日或次日均為國
       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渠等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一節,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復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
       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準此,公
       務人員服役期滿退伍(役)或停役之生效日或次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請依
       上開規定計算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末日,並依規定於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復職復薪,惟如
       提前於當日辦理復職,亦非法所不許。
     四、另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係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
       四十二條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復職登記,其退伍日至復職日
       期間,得否併計退休、撫卹、考核、休假及服務獎章等年資,係依據前述相關人事法
       令規定認定,與行政院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二一0一九
       0號函規定自復職報到日起支薪,尚無關聯,併予敘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6.
       21. 局給字第0九一00一六七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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