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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先後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公(發)布,有關上開法令修正前,經基層特考及格,原受「特
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之人員,嗣後其任用及調任案件,應逕依上開法令修正後之規
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07.01. 部地一字第09151303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7月1日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先後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公(發)布,有關上開法令修正前,經基層特考及格,原受「特
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之人員,嗣後其任用及調任案件,應逕依上開法令修正後之規
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
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
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年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六年
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另,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除本法第四條(按:指取才困
難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及第二十三條(按:指八十八年以後之特種
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規定考外,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以外之機關任職。」復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八二次會議決議:(一)「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有關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
條規定修正前,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及調任,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規定
辦理。(二)八十五年至九十年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
人員,其任用及調任,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規定辦理。
二、依前項規定,凡應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公告舉辦之基層
特考及格之人員,其任用及調任案,應逕改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暨其施行
細則第六條等規定辦理;又因是類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及審查結果
,在本項作業規定改變後,均不致變更,僅係備註欄之限制轉調用語變更,為簡化銓
審作業程序,各機關毋庸再行辦理其任用之重行審定。
三、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未及配合上開公務人員考試法有關修正放寬特考特用修正,為免
是類人員對法規適用產生疑義,甚或因不瞭解而影響其權益;務請人事機構應將前開
規定確實轉知。(銓敘部91.07.01. 部地一字第0九一五一三0三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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