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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得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請領一次撫
慰金。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07.23. 部退三字第091216536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7月23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陸港字第0九一00一二四0八號函略以,依香港澳
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港澳條例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得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
例)相關規定申領一次撫慰金,並無明文規定,相關規定亦未有所修正,故香港居民依照現
行規定,應認為無法適用兩岸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請領一次撫慰金之相關規定。(銓
敘部 91.07.23. 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一六五三六二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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