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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計業務之新臺幣記帳得至分位,於現金接受應自角以下以四捨五入計算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52.2.14.(52)臺財字第0932號
發文日期:民國52年2月14日
一、查新臺幣分位現金授受,現時已無需要,惟為維持會計法第二十二條(現為第十六條
)「計算時除乘除計算外,小數至分位為止」之規定,自令到之日起新臺幣記帳仍保
留至分位為止,而僅於授受時角以下以四捨五入計算,所有政府機關及各公私帳務登
記及支票簽出,公私營事業會計成本單位售價之計算小數仍至分位為止,至公私機關
及公營事業因記帳以分為單位而實際上因角以下之授受四捨五入所發生之差額,在會
計上一律作為雜項收入或支出處理。
二、除分行外,合行令仰遵照並轉飭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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