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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
資格,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務經
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7.26. 公訓字第9104379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7月26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
資格,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務經
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查臺端前應九十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
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職系財稅行政科錄取,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分配至基隆市稅捐稽徵處七堵分處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訓練期
滿,嗣復應九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職系財稅行政科錄取,於九十
年十二月三日分配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實施實務訓練。臺端於基隆市稅捐稽徵處任職
期間扣除實務訓練(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臺端實務經驗僅十八日
(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日),核與訓練辦法規定實務經驗須達四個月以上之要件
未合,不得據以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除公務人員考試法另有規定者外,特種考試及
格人員於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另查銓敘
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八三臺中甄四字第一0六四三0五號函說明(二)規定,僅具
受轉調限制規定之考試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無法取得考試規則所定機關以外其
他機關之任用資格。爰此,臺端尚未服滿基層特考限制轉調期限,自不得以薦任第六
職等本俸一級俸點支薪,應依訓練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標準發給津貼。
三、復請 查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7.26. 公訓字第九一0四三七九號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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