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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所定「相關補助」、「部分費用補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所定費用補助範圍、其他必要費用等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09. 公訓字第910470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9日
所詢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所定「相關補助」與「部分費用補
助」之區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費用補助範圍、其他必要費用等相關疑義,以及
所涉相關問題,綜合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選送進修者得給予「相關補助
」,即各機關得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內,視預算經費狀
況予以補助(按含全額補助);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所定自行申請進修
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即不得予以全額補助,至於如何補助,亦應依同法施
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進修費用補助,係採例示規定,
同條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項目為「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即包括學分學雜費、學雜
費基數等必要費用;同條項第二款所定「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係指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各機關(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
助項目及數額表」所支領之各項費用;同條項第三款所定「其他必要費用」,係指
同條項第一、二款所定費用以外之其他必要費用,該費用是否補助,由各機關視公
務人員進修之科系、性質等審酌辦理。
(三)所稱「部分費用補助」,以國內進修為例,即在學費、學分費或雜費等其他必要費
用之範圍內,各機關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就其總額之一部分,或針對某一項目之費
用酌予補助。如僅繳交學分費者,各機關宜視預算經費狀況,就其所繳學分費總額
之一部分,審酌予以補助;又倘前往進修之大專院校僅開立收據,並無載明收費款
項細目者,則應就所繳金額總額之一部分,審酌予以補助。
(四)前依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臺八十二人政參字第二三八0三號函釋規定,簽
奉核准於進修期間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之公務人員,仍得依前經核准之補助額度
辦理,但其機關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
8.09. 公訓字第九一0四七0六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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