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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機關非具特殊理由經行政院核准,不得將剩餘經費或保管款移作房地典押金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54.9.27.(54)臺忠 5字第13073號
    發文日期:民國54年9月27日
     (一)審計部本年八月四日(54)臺審00七號函以機關移挪經費典押房屋於法不合,嗣
        後各機關經費及保管款非經本院核准不得移作房地典押金,以杜流弊,請查照辦理
        一案。
     (二)本案審計部所提意見至關重要,自應照辦,除公營事業機關不得租押頂購房屋,本
        院前經以臺(五一)速一字第0一二號函令分行應切實依照辦理外,其一般公務機
        關嗣後非有特殊理由經本院核准者,概不得以經費剩餘或保管款移作房地典押金,
        以重公帑。
        附件:
        行政院(51)臺速一字第 012號令
     一、准立法院本年一月二十九日(五一)臺院議字第0一九0號函附五十一年度(五十一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營事業機關綜合預算審查報告,其中應請本院
       辦理者第四項:「關於當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宿舍問題,待遇既不公平,辦法亦不
       一致,頂、押、租、買流弊更甚,應請行政院就公營事業人員宿舍及房屋代金劃一標
       準,訂定辦法,在辦法未訂定前,所有各單位不得再有租、押、頂、買之情事。
       相應函請查          _________二、自應照辦,     照
       ,並轉飭所屬遵照。
       令 希 遵          並指定經濟部會同財政_______至於   
                        已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宿舍及房屋代金劃一標
       準
       部約集有關機關擬訂                    _另飭經濟、財政
       兩部約集有關機關擬訂
       辦法報院核辦。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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