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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專案核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14. 公訓字第9104824號函(六)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4日
選送國外進修者,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至國
外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其期間最長為二年(含延長期間)。倘機關確實認為該選送進修
對機關將來業務之推動有重大助益,且二年之期間無法完成,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
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選送前報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則其進修期間最長為四年,且為帶
職帶薪進修。(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8.14. 公訓字第九一0四八二四號函(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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