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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如何辦理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14. 電子郵件(一)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4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略以:「......進用初任公
務人員訓練......,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
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同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
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同法條第三項規定:「前
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
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
主管機關定之。」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略以:「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
如下......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
次至各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所稱「轉任」,係指由軍職人員轉任者、
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者、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者等。倘進用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即應由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自行
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該訓練之實施方式
(如開班訓練、辦理講習或在職訓練等)、訓期、訓練課程、辦理時間及相關規定等事項,
並由辦理機關依該訓練計畫執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8.14. 電子郵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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