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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於甲機關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予全額補助,於同一學期商調至乙機關後,是否仍得申
請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14. 電子郵件(二)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4日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之進修,分為公餘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全時
進修,並以「選送」或「自行申請」方式行之。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
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第十條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
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
(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第十
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
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第十九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
圍如下: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三、
其他必要費用。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第二十
條規定略以:「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
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
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二、綜上,本案所詢前經甲機關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予全額補助在案,於同一學期中
將商調至乙機關,可否繼續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節,須由乙機關依上開進修人數限制
、公假時數限制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等規定,審酌是否同意進修,倘經同意,再依上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審酌予以部分費用補助(即不得予以全額補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
.08.14. 電子郵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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