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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前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出國進修二年之公務人員,倘擬申請延長進修一年,應依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並履行服務義務及賠償責任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9.02. 公訓字第910503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2日
    有關 臺端得否依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規定,於核准留職停薪進修二年期滿時,申請延長留職停薪進修期間一年疑義,查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經各主管機關
    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茲以上開二項法規對於留職停薪延長期間均訂有一年為
    限之規定,爰此,臺端得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辦理。另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定有全時進修者須履行服務義務及賠償相關規定,
     臺端倘經核准延長留職停薪進修,應適用是項規定,併此敘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91.09.02. 公訓字第九一0五0三四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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