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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會計法第 100條規定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於執行困難時之相關 補救辦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61.10.28. (61)臺處孝 2字第6625號
    發文日期:民國61年10月28日
     一、奉 交貴部經(61)計第二三六七四號呈,據中油公司呈「查會計法第一百條規定: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
       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一節,似僅適用於一般行政機關,但由於事
       業機構產品外銷多須配合國際市場情況機動報價,而向國外租購特殊設備機具,復往
       往限於時機,迅須抉擇,故施行恐多窒礙。」等語。該公司所陳各節,核屬實情,擬
       具補救辦法如下:「(一)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者,正式合約擬不再由
       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二)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部門依照各公司規定程
       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
       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1.各項契約,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
       容不變者。2.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者。3.為應付意外事故
       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惟事後仍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請鑒核一案。
     二、查會計人員為機關長官之幕僚,執行內部審核工作,其主旨要在輔助主持人發揮管理
       會計之功能。本案 貴部所擬補救辦法,原則可行,同意照辦,惟其中第(三)條所
       舉各款仍均應於事後將契約副本送會計單位備核。
     三、復 請查照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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