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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自行考取研究所,擬以休假前往就讀,且不申請進修補助費,是否須事先向服
務機關報備,倘事後報備,不為機關核可應如何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9.30. 公訓字第910532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30日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
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
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
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基
此,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得向服務機關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經費補助,而服務機關得
依規定審酌是否同意,合先敘明。
臺端擬利用休假從事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意旨,不須事先向服務機關報備
,惟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及十一條規定,服務機關主管基於業務考量自有審酌是否同
意給假之權責,長期連續請休假進修能否獲准,恐非台端所能掌握,為免因服務機關不同意
給假而致影響台端進修,建議仍請充分考量個人狀況,事先讓服務機關知悉為宜。(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09.30. 公訓字第九一0五三二二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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