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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就讀社區大學修習學歷或學分,於參加升遷考核時,得否採計陞任評分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3. 局力字第091003641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就讀社區大學修習學歷或學分,於參加升遷考核時,得否採計陞任評分
       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有關社區大學畢業學歷得否於「考試或學歷」項計分一節:
      (一)案經函准教育部本(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臺(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二六四
         九六號函略以:查於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之「終身學習法」規
         定:「(第五款)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自行或委託辦理,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構。」準此,有關社區
         大學之定位,已於「終身學習法」中明定為正規教育體制外提供終身學習活動之
         教育機構,並無發給學分及學位之規劃。
      (二)復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
         凡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準此,以社區大學畢業之學歷
         ,未獲教育部之認可,依前開標準表規定,無法於「考試或學歷」項採計陞任評
         分。
     三、有關社區大學修習之學分得否於「訓練進修」項計分一節:
      (一)案經函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公訓字第九一
         0 六一五0號函略以: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
         分。二、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同法施
         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國人自我
         發展,由各機關
         (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
         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復依「終身學習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
         係為鼓勵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有關社區大學修習之學分,得視為上開訓練進修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之範疇。
      (二)復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
         「個別選項」之「訓練及進修」項,為各職務必備之選項,其配分由各機關自行
         訂定。準此,社區大學修習之學分,得納入上開評分標準表「訓練及進修」項計
         分,惟如何配分,仍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
         3. 局力字第0九一00三六四一三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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