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專案核定」疑義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11.15. 電子郵件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專案核定,本會曾於本(九十一)年八月十
       四日以公訓字第九一0四八二四號函釋:「選送國外進修者,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
       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至國外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其期間最長為二年(含延長期
       間)。倘機關確實認為該選送進修對機關將來業務之推動有重大助益,且二年之期間
       無法完成,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選送前報經中央一級機
       關專案核定,則其進修期間最長為四年,且為帶職帶薪進修。」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
       程序辦理。」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
       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
       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
     二、綜上,○○人員如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適用對象,且○○機關擬主動推薦或指派
       其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外進修,因該進修之特殊需要及對業務推動有重大助益,其進
       修期程預計將逾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進修期間(按即含延長期間
       最長為二年)時,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
       該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11.15. 電子郵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