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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自民國九十二年起不再辦理分回作業及修正「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文字乙案,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力字第091003568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主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自民國九十二年起不再辦理分回作業及修正「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文字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局力字第0九一00三五六八七號
       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
       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為因應特殊機關性質之需要及照顧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
       等之特種考試......。」茲以各項特種考試係因應特殊業務需要而舉辦,為期考用配
       合,並顧及考試公平性及避免造成政府改造員額精簡作業之困難,自應比照公務人員
       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情形,自九十二年起不再辦理分回作業。
     三、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分回原機關(構)
       學校以原職接受實務訓練者,仍準支原敘級俸及加給」等文字應配合刪除。(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力字第0九一00三五六八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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