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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在職公務人員就讀碩士在職專班,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得否以上開事由申請保留錄取( 受訓)資格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11.21. 公訓字第91067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說明:
     一、台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按:現為第 4條第 2項)規定,正額錄取人
       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進修碩士,其保留
       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按碩士在職專班主要係配合在
       職進修需求專案規劃,以提供在職人員公餘進修之管道,因其皆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之情況未符,爰此,上開人員不得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惟查亦有部分學
       校利用上班時間授課,如有上開情形者,碩士在職專班進修人員則得申請保留錄取(
       受訓)資格,申請人除檢具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外並應同時檢具足資證明利用上班時間
       進修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機關同意進修相關文件及課程表等資料),始同意保留錄
       取(受訓)資格。
     三、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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