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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間,未領俸(薪)給及補助者,其若於進修期滿後未履行服
務義務,有無其他規定或責任問題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12.19. 電子郵件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間,未領俸(薪)給及補助者,
其若於進修期滿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有無其他規定或是責任問題一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針對類此情形雖無相關賠償責任,惟仍應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
規定予以懲處。復查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
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
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12.19.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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