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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政)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 軍訓課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兵役法 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 資。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12.26. 部退三字第091220293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公(政)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
    軍訓課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兵役法
    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
    資。(銓敘部 91.12.26. 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二0二九三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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