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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派遣至國外工作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12.26. 公訓字第91076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主旨:臺端應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正額錄取,擬以不可歸責事由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一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臺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按:現為第 4條第 2項)規定,正額錄取人
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
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另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
按:現為第 5條第 2項)規定,所稱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患有疾病、懷孕、生產
或父母病危繳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證明,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繳有證明者。查
臺端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遣至巴拿馬奇里基自治大學從事中文教學工作
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經核其事由發生之時點(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係在外交特
考第一試(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之前,且該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間亦不具相當之
因果關係,爰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不予同意保留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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