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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民國九十年辦理留職停薪赴國外進修,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復職,可否依現行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及進修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之時點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1.08. 電子郵件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8日
一、公務人員於民國九十年留職停薪赴國外進修,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復職,可否依現行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節,按九十年留職停薪出國進修人員,依
當時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相關規定,並無定有機關須對留職停薪進修者得予以
補助之相關規定。爰此,該員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前之留職停薪進修,機
關自無需給予進修費用補助。
二、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按二月一日生效),該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
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
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
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
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
參考價值。(第二項)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
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
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爰此,該員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生
效後之進修,機關得視預算經費狀況,依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辦理。
三、有關進修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之時點疑義,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時間進修人員,經
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倘其進修成績優良,得給予部
分費用補助。按進修人員如擬依進修成績申請費用補助,宜於向機關申請進修時一併
簽請准予進修費用補助,俾利機關控管預算經費。本案貴屬人員因於申請留職停薪進
修時,並無進修費用補助之相關規定,自無法於申請進修當時一併簽請補助,為顧及
其權益,本會同意該員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申請補助。(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92.01.08.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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