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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抵義務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1.21. 部退三字第092219044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1日
     一、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之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
       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兵役法施行法第
       五十二條規定,前開兵役法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指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兵役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
       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前項役期折算方
       式,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各級學校之授課內容及軍事需要訂定之。但合計不得逾三
       十日。以軍訓課程折抵義務役之役期年資並未於退伍令載明起迄時間,案經審酌,八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兵役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
       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始得依前開規定折算役期。是以,學校軍訓課程折算義務役役期之年資,宜均視為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並按公務人員補繳義務役期間退撫基金模式辦理補繳事宜。
     二、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二0二九三三號令,公(政)務人
       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依公務人員退
       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補繳折算
       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年資
       。(銓敘部 92.01.21. 部退三字第0九二二一九0四四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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